歐Ⅳ標準即是歐盟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系列標準之第Ⅳ階段標準,于2008年開始實施。
歐IV標準對于汽油車要求,一氧化碳不得超過1.0克/公里(歐III標準為2.3克/公里),碳氫化合物不得超過0.1克/公里(歐III標準為0.2克/公里),氮氧化物不得超過0.08克/公里(歐III標準為0.15克/公里),顆粒物標準不得超過0.025克/公里。通過比較歐III和歐IV排放法規(guī)中的各項具體規(guī)定來看,歐IV與歐III之間技術(shù)高度遠不及歐III與歐II。
我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借鑒了歐洲標準,于2005年4月發(fā)布的國家第Ⅲ、Ⅳ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(國Ⅲ、Ⅳ)等效于歐Ⅲ、歐Ⅳ標準。2008年1月1日,北京已率先實行相當于歐Ⅳ標準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國Ⅳ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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